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10號(關于簡化優(yōu)惠貿易安排項下經第三方運輸貨物單證提交要求的公告)

為高質量實施《區(qū)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》(RCEP)等各項優(yōu)惠貿易安排,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簡化從出口國(地區(qū))途經第三方國家(地區(qū))運輸進境的原產貨物享惠單證提交要求,現公告如下:

一、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代理人(以下統稱進口人)申報適用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時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之一的,無需提交途經第三方國家(地區(qū))開具的未再加工證明:

(一)由承運人開具的載明始發(fā)地位于貨物出口國(地區(qū))境內且目的地位于中國境內的單份運輸單證。其中,原產于內陸國家(地區(qū))的海運進口貨物,始發(fā)地可以為其海運始發(fā)地。

(二)全程由集裝箱運輸的貨物,證明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集裝箱箱號和封志號未發(fā)生變動的單證。

二、經國際鐵路聯運班列運輸的貨物,進口人提交國際貨約或者國際貨協運單的,無需提交除始發(fā)地和目的地以外的途經國家(地區(qū))開具的未再加工證明。

三、進口人提交第三方國家(地區(qū))海關監(jiān)管文件證明相關貨物為經該國(地區(qū))過境、轉運、通運的,無需提交該國(地區(qū))開具的未再加工證明。

四、經香港或者澳門中轉的貨物,進口人可以提交香港海關、中國檢驗(香港)有限公司或者澳門海關簽發(fā)的《中轉確認書》作為未再加工證明,并在進口申報時在報關單“標記嘜碼及備注欄”內填寫“中轉確認書”字樣及《中轉確認書》的號碼,無需以電子方式上傳《中轉確認書》。

本公告自發(fā)布之日起執(zhí)行。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57號、2016年第52號和2017年第26號同時廢止。

特此公告。

海關總署

2024年8月23日